抓住“五年” 黄金维权期

来源: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3年04月20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名称。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说明:如果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构成侵权的前提是“足以引人误认”。

    专家提醒,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商标争议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申诉时限内提出、维权路径是否正确等情况都会影响维权结果,“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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