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侮辱诽谤江歌母亲获刑

来源: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3年04月20日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江歌母亲江秋莲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宣判,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据报道,4月17日,建瓯市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江秋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一案。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江秋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博文。江秋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建瓯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评

    □律师 王文博

    给“带血的流量”敲响警钟

    (一)

    侮辱罪、诽谤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都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当中,其中侮辱罪的侧重点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罪则更侧重捏造事实。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会对他人的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触犯这两个罪名之一,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同时构成两罪,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则可能会达到六年。

    侮辱罪、诽谤罪作为两个罪名分别定罪的法律依据,最晚在1998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版物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确立下来了。

    江歌在日本被害后,江秋莲与其室友刘某因侵害生命权诉讼数年,其间,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系列博文,对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直接侵犯了江秋莲的名誉和社会评价,所以江秋莲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侮辱罪、诽谤罪一般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会上升到公诉案件这个程度,但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被害人举证不便的时候,法院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来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按照侦办刑事公诉案件的方式上手段,这个力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

    其实要我说,这个判决生效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全文上网公开,因为本案虽然不是重罪案件,但是其中可警醒的地方并不少。

    现在人人都知道流量就等于金钱,大家希冀以各种新奇视角解读热点事件来换取关注度,以流量来实现自己一夜暴富的梦想。蹭蹭社会热点事件的热度,给自己增加关注量、增加粉丝数没人会说什么。但是发布任何内容,至少应当是在官方公布的事实的基础上,或者是在自己亲自调查求证的基础上吧。如果仅靠自己想当然,或者对虚假信息以讹传讹,甚至是恶意编造,那极有可能因为发布错误信息造成负面影响而触犯刑律,最终让自己变成阶下囚。

    当下各色人等一窝蜂地涌向微博、抖音等头部平台。但是鱼龙混杂必然会造成泥沙俱下的局面——部分职业记者“下海”做自媒体,他们根植于内心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至少能保证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但却很难吸引绝对数量的看客。但那些精通“大字报”和大喇叭广播嗷嗷叫骂的无知者,他们不知道道德的界限和廉耻的意义也就罢了,最可怕的是他们往往非常清楚自媒体的“流量密码”。这就极容易造成网络暴力逼死人命这样“带血的流量”。

    所以这份判决刚好可以给那些靠疯狂输出虚假新闻、博人眼球的不良自媒体敲敲警钟。让他们知道胡说八道真的会被人拿起法律武器狠狠揍一顿的。

    (三)

    其实,法律条文就实实在在摆在那里,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不能做。都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也奉劝那些本身道德水平不算高的人,干什么事儿之前先翻翻《刑法》,请教一下专业人员。否则全凭一腔无知无德的热血,冒死去赚带血的流量,出了事不判你判谁啊。

    民间有句顺口溜叫“光屁股骑老虎,只知道勇敢不知道要脸”,自己琢磨去吧。

    ■热议

    @沙特阿拉白王子x:

    判得好!也给那些键盘侠一个警醒!

    @幸福并快乐着的GGH:

    起诉网暴者费时费力,太不容易了。

    @无名0712:

    大快人心,让那些三观不正的人胆战心惊。

    @就吃亿小小口:

    不得不说,这个判决看着真爽啊!

    @DK-meta:

    感觉江歌妈妈突然之间对付网暴者各方面升华了:你们闹腾你们的,我只管默默收集证据,把你们一个个送进监狱,此起彼伏,反正江歌妈妈看上去是越来越有耐心和定力了。

    @小丸子&:...

    判得好,有时候闭嘴也是一种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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