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实现全省志愿服务信息互联共享

来源: 2018年11月27日

    在11月26日开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记者获悉,我省拟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各单位和地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2018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宏跃介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以及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据悉,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关于志愿服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査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文化、科技、卫生、教育、司法行政、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等内容。

    吕宏跃介绍,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我省目前注册志愿者超过千万,管理任务较重,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服务供需信息发布、各地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展示等方面亟须一个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依托河南省政务信息平台,建立河南省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与各单位和各地区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据悉,《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医院、学校、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志愿服务队,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中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计划建设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信息 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修改稿明确,受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举办者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修改稿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修改稿还提出,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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