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

来源: 2015年12月02日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梁新慧

12月1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正式发布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基金筹集办法、具体计发办法等多个方面出台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本办法实施后(2014年10月1日)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据悉,全省从2014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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