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药品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来源: 2020年08月04日
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医保药品目录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滋补品、保健品等八类药品不纳入目录,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将被调出目录,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也可以被调出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以下8类药品不纳入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5.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6.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等
8.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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