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限额准备“大涨” 3万顶格提到20万

来源: 2016年03月29日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郑州举行,大会听取并审议《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今后,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罚款将从此前的3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东方今报首席记者梁新慧

【释疑】《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是个啥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人大常委会规定。

正是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11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背景】存在违法成本低的现象难以发挥惩戒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规定的罚款限额,已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状况不相适应。”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说,经过20余年的发展,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政府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

另外,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目前我省除济源市外,其他17个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现行规定的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其他拥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无法可依。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省决定对《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进行修订。

【变化】修订草案主要有四大变化罚款限额提高到20万元

陈红瑜介绍,和此前相比,修订草案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调整范围。

此前,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和郑州、洛阳两市,今后,我省17个设区的市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均适用这个规定。

二是取消了对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

陈红瑜解释,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准确界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是上调了罚款限额。

陈红瑜说,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地区生产总值位居全国前列,到2014年,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约为1996年的9.6倍、6.5倍和5.6倍,现行规定的罚款限额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3万元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

“修订草案对罚款的限额作了上调,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四是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陈红瑜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规章设定的罚款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罚款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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