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要预防和制止师生恋

来源: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年04月07日

    6日,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公众可在4月23日前反馈意见。

    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中小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保障学生睡眠时间。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按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 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学校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学校暂扣学生物品最长不得超一学期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构成欺凌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脚踢、掌掴等侵犯身体或恐吓威胁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据央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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