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 法院必须接起诉状

来源: 2015年04月28日

最高法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解释》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里是没有规定的。它能够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很多老百姓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可是提起这么多诉讼从来没有见过官能够出现在法庭上,首先就使百姓感觉到有那么一些不平等。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面,《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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