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找发票 5年“报销”近50万 下属单位把这事举报给了纪委

来源: 2016年09月21日

%个70后副市长,偏偏爱上了“报销发票”,在任的五年时间,里外里“报销”了将近50万元。有人说他是“发票迷”,也有人说这是新型受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登封市原副市长朱耀辉受贿案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朱耀辉多是强行要求下属单位或医院、学校给他“报销发票”,这些发票也是多种多样,有大货车过路费发票、洗脚票,甚至还有假发票。□东方今报记者刘羽

强行让分管单位“报销发票”最高一次报了13万多元

2014年11月21日,省纪委监察厅微博@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耀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2月,朱耀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朱耀辉,1970年生,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时,负责教育、体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体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总公司。

2009年至2014年,朱耀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通过要求相关单位报销发票等形式受贿49万余元。

2009年,朱耀辉在武术管理中心报销了一次发票,大概11000元。2009年和2011年,朱耀辉还要求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为他报销发票,共计20000元。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凌某透露,朱耀辉所报发票与新农合日常工作无关。

2010年至2014年,朱耀辉以强行要求为其个人消费“报销发票”为由,多次向登封市教育体育局索取人民币,共计13968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朱耀辉说,市政府每年给他拨的包干经费一般情况下都用不完。他将办公费用从教体局报销,“可以节省其包干经费,套出后用于个人生活。”

朱耀辉在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还多次让登封市妇幼保健院、登封市实验高中、登封市嵩阳高中帮他“报销发票”,每次金额大多在一万元左右。

朱耀辉秘书王某乙曾证明,朱耀辉一年的办公经费有10万块钱。朱耀辉每月报销的发票大多由他整理,发票不够时,朱耀辉也会让他找点发票。

洗脚票、大货车过路费也报家人台湾游也报

五年间,朱耀辉报销的“发票”,有的来自日常消费,有的通过秘书收集而来。而且,在报销过程中,曾被登封市卫生局财务人员发现,“其中有假发票、大货车过路费、洗脚票和外地发票”。

2011年至2014年,朱耀辉在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要求登封市卫生局为他报销发票,共计109442元。登封市卫生局局长景某乙证明,他在任时,朱耀辉一共在卫生局报销过四次发票,总共报销了八万多块钱。

“前两次是我到朱耀辉办公室汇报工作时,他给了我一些发票,让在卫生局报销,5万多元。我把票给卫生局财务科的科长刘某甲,说是领导的票,后来两次我让给朱耀辉报的票做个记号。”景某乙说。

其间,刘某甲曾多次跟景某乙说,朱耀辉给的票中有假发票、洗脚票等没办法报销。不过,景某乙还是指示刘某甲“给领导的票报了”。

2013年至2014年,朱耀辉拿到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的7万元发票无法报销,由该校校长个人垫付。2013年7月份,朱耀辉让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校长安排他的家人到台湾旅游,共花费43300元。在文武学校报销的票据中,这些花销是在日常的消费中,如购买物品、请亲戚朋友吃饭等产生的票据。

【判决】一审判10年零6个月二审改判4年

2015年10月12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朱耀辉犯受贿罪,非法所得赃款49.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作出后,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判决量刑不当,因法律发生变化,需依法对量刑作出调整。

朱耀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朱耀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朱耀辉构成自首,不属于索贿,用于公务支出的费用应当核减,朱耀辉与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校长之间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犯罪,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耀辉利用其担任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以强行要求下属单位为其报销发票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共计4933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朱耀辉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朱耀辉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原登封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甲已经向郑州市纪委举报朱耀辉强行让其单位报销发票,且该举报线索已经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朱耀辉构成自首。

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量刑适当。但因法律发生变化,需依法对量刑作出调整。

今年6月13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耀辉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朱耀辉犯受贿罪,非法所得赃款493355元依法予以追缴;改判朱耀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门诊老板用伪基站

俩月发28万条信息

□东方今报记者韩争强

通讯员赵市伟菅卫华

为提高自己经营的男科门诊知名度,徐某雇用李某当司机,利用车载伪基站大量群发短信宣传广告,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9月1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分别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40多岁的徐某在市区经营一家男科门诊,为节省开支,她没有采取正当途径进行广告宣传,而是雇用李某作为司机,驾驶装有短信群发设备的车辆到市区及周边县域,利用该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广告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在一次作案时,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短信群发设备在两个月时间内,共群发短信近28万条,经国家无线电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设备具有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及阻断手机接入基站信号功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李某结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人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均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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