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省和省辖市政府将挂牌督办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09月26日

在9月25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厅长李和平作了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据悉,未来我省拟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将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米方杰

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

我省可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草案主要对《大气法》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有针对性地解决上位法在我省实施中操作性问题,并对我省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在立法中进一步确认,突出河南特色。”李和平介绍。

记者了解到,上位法《大气法》并未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明确规定,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环境倒逼机制,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固化这项成功经验,此次,我省将“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写入了草案。

根据草案规定,对于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政府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对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省和省辖市政府将挂牌督办

李和平表示,为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总结国家和我省挂牌督办案件经验,我省将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据介绍,草案规定,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响强烈的,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整改。同时,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草案对于挂牌督办案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将约谈该地区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完成整改。

遇到重污染天气

可采取停产、停课、停止施工等措施

据悉,草案规定,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同时,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措施。草案明确,预警信息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据悉,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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