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典型案例请看仔细 法官教你如何正确旅游维权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09月27日

▶今年的十一假期与中秋节连休,难得的8天长假更是上班族们长途旅游的好时机。在家千日好,出门时时难,旅游途中遇到困难和纠纷在所难免,南阳法院的法官们整理出一些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提前为大家补补课,以最大限度避免纠纷。□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通讯员 白丞博

【案例】❶

路途中遇事故旅行社客运公司共担责

2014年5月,魏某按单位安排去外地参观学习。该单位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由旅游公司负责安排魏某等24人乘车参观学习。返程途中,团队所乘大巴不慎侧翻,造成魏某等人受伤。后经鉴定大巴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涉案大巴车也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为索要高额治疗费用,魏某将旅游公司、涉案的保险公司、大巴车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目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3万,保险公司在两份保险的限额内赔偿魏某65万元,旅行社赔偿魏某下余78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经常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魏某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以人身遭受侵权造成伤害为由请求旅行社、大巴车司机、大巴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选择其中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案例】❷

服务不符合约定旅行社赔偿损失

2015年4月,周某与南阳市某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了海南双卧八日游行程,周某向旅游公司支付费用4000元。在出游过程中,该旅游公司派无证导游跟团,因导游工作失误和服务存在瑕疵,造成周某返程火车卧铺变成了站票,致使周某在火车上无座长达二十个小时。同时由于该旅游公司拖欠海南旅行社费用,导致周某的身份证被扣海南,给周某此次旅行造成极大不便。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调解,旅行社赔偿周某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双方是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服务,本案中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合格导游、火车卧铺票,还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游客身份证被扣押,严重违约,应当赔偿周某损失。

【案例】❸

住宿酒店被割伤旅行社和酒店共同担责

2014年8月,南阳市卧龙区的胡某参加南阳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江苏浙江七日游,途中旅行社安排胡某等人入住杭州某宾馆,在胡某去卫生间时被突然爆裂的卫生间玻璃门划伤右手割断肌腱,胡某在杭州市经医院急诊,诊断为右手拇长伸肌断裂、右手外伤,后胡某转院至南阳继续治疗一个半月,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

该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是旅游经营者,涉案酒店是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和酒店均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本案中胡某因酒店玻璃门爆裂被割伤,旅行社和酒店均应当对胡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既可以起诉旅行社,也可以将旅行社和酒店共同起诉。胡某仅起诉旅行社,是其在行使法律赋予的选择权。因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此根据保险合同其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案例】❹

服务项目不满意无合同依据不赔

李某与新婚妻子吴某打算到美国新婚旅游,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二人参加16天美国游,费用为26600元/人,出行安排以行程单为准。李某吴某支付了费用后,该旅行社向二人交付了出团通知和16天参考行程表。行程表中对酒店标准也进行了约定,之后二人按行程表约定的时间赴美开始旅游。旅途中所有行程均按照该旅行社行程表的安排进行了游览。回国后二人认为旅行社在旅程中存在拼团行为,擅自要求其参加自费项目导致二人未能参加自选的旅游项目,且存在景点减少,伙食、住宿未达标,安排购物点等情况,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两万元。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二人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从补充合同的约定可以看出,李某和吴某二人同意旅行社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拼团,二人因此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关于旅行社要求其参加自费项目,景点减少,伙食、住宿未达标,安排购物点的理由,因双方合同中缺乏明确约定,行程单中也缺少相应的约定,该项请求亦缺乏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❺

自费项目出意外旅游公司不担责

2014年6月,南阳某药业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双方约定药业公司34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尧山漂流加金丝峡三日旅游。旅行社向药业公司提供了旅游行程单,高某也在旅游团队之列。旅游途中旅行社按照约定时间和行程单行程组织团队游览景点,并就行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做了警示说明。行程第二天在下山过程中,高某不想走楼梯下山,便擅自脱团参加了景区的自费滑道项目,在自费滑道滑行过程中高某意外脱离滑道受伤。该滑道活动不在旅行社行程单安排的活动项目之内。高某因左双踝骨折、左踝三角韧带断裂住院治疗一个半月,出院后高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高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旅行社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服务,高某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参加约定行程以外的自费游玩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双方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由于自费滑道活动系高某擅自参加,其自愿向滑道活动项目的经营者支付费用并接受其服务,双方间形成了新的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未安排该滑道项目,不是滑道项目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对高某在该项目中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高某主张旅行社赔偿损失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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