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09月27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据悉,未来我省拟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在9月25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厅长李和平作了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李和平介绍说,目前,草案共明确细化了《大气法》规定的44项制度措施,补充了12项制度措施。记者了解到,上位法《大气法》并未对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进行明确规定,此次,我省将“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写入了草案。

据介绍,草案规定,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整改。同时,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草案对于挂牌督办案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将约谈该地区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完成整改。约谈还可以邀请媒体及公众代表列席;问题整改情况等将在省政府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措施。草案明确,预警信息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据悉,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打开东方今报微信报阅读每天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