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10月31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将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档案和黑名单;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所在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妥善进行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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