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以后可能不用考了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11月01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通过修改法律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

会计法要变以后这个证有望不用考了

会计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交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更加注重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草案还对会计法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草案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同时,草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也一并作了修改,删除了“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这一规定。

网购假货谁负责?电商法草案二审强化平台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草案强化了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条款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

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或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31日提交审议,草案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歌法拟列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听取了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国歌法,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31日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和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草案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审对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上会的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草案二审稿还充实了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总分馆建设中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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