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城市规划要预留风道 排污大户信息不公开最高拟罚10万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11月28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米方杰

11月27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城市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

“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状况,突出源头防治,并且在城市规划中有必要体现预留大气流动风道,提高绿化率和水面率的内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学勤表示,法制委员会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化率和水面率。

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条例(草案)》新增了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务车、公交出租应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秸秆综合利用

要制定鼓励政策

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审议修改稿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重型柴油车不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最高拟罚5000元

据悉,《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时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此外,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最高拟罚1000元

《条例(草案)》明确,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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