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罪犯服刑期间都被记功 为啥只有一个获减刑?

来源: 2015年08月11日

同样是职务犯罪,两人服刑期间都表现良好,各被记功1次。监狱提请减刑后,一个被准予减刑,另一个则被否决,这是为什么?难道真是传说中的“你懂的”?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

案例一:公司出纳多次挪用公款和资金

马某某原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原判决认定,2010年8月,马某某明知公司资金800万元系征地补偿款,仍在张某指使下将800万元汇入张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张某将8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案发后,马某某亲属退缴赃款100万元。而在此之前,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马某某在张某要求下,三次将公司资金共计870万元转入张某个人账户,张某将该款借与他人和赌博。后张某将1000万元汇入马某某个人账户,马某某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法院认定马某某是从犯,自愿认罪,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监狱以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6个月。

结果:拒不说明赃款去向,依法不予减刑

郑州市中院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尚有700万元征地补偿款没有追回,作为职务犯罪罪犯,没有消除犯罪影响;犯挪用资金罪,其在张某给其汇款1000万元的情况下,仅归还300万元,检察机关追回50万元,且庭审时不能合理说明汇款中另外650万元的具体去向。综合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不能认定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

案例二:卫生院院长收受药品回扣5万多元

2008年至2011年,王某某在担任某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药品回扣款共计5.29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王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功1次,表扬3次;三次半年评审鉴定均为“优秀”。监狱以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9个月。

结果:主动退赃消除犯罪影响,依法减刑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王某某主动退赃,积极消除犯罪影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表现都不错,结果却不同,这是为什么?

郑州市中院减刑假释合议庭负责人楚绍京介绍,在对职务犯、金融犯、涉黑犯“三类罪犯”认定是否有悔改表现时,除了普通罪犯减刑需满足的条件外,还必须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赃和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否则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案例一中的马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虽好,但仍有700万元征地补偿款没有追回,另外法庭讯问时,他不能合理说明650万元的具体去向,所以不能认定他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减刑不是罪犯人人享有的福利,更不是罪犯的权利。减刑是国家对表现比较好的罪犯的一种特殊奖励,并不是每个罪犯都能获得减刑机会。”楚绍京介绍,要满足起始期、间隔期、确有悔改表现等条件,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啥是“三类罪犯”?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犯,简称“三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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