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他5年 8本工作日志“改写”刑期变为1年半

来源: 2015年09月10日

□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

单位办案缺经费,身为副大队长的他于是向财政局申请经费,获批准后经费却没有落到单位的账上,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了他5年。二审期间,律师提交了他的8本工作日志,结果二审法院改判他1年6个月。

副大队长多次申请经费

杨百召,1956年生,2001年2月至2013年5月任内乡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副科级)。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2年,杨百召利用担任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治安大队或治安大队案件中队经费紧张为名,向内乡县财政局申请解决办案经费6万元。在款项拨付到位后,杨百召通过多种手段将拨付的经费套出后非法据为己有。

杨百召供述,自2006年到2012年,每到年底,他个人都以治安大队名义向财政局申请经费。

一审认定他贪污近6万

判刑5年

庭审中杨百召供述,申请的经费用于车辆加油、维修,以及出差、午餐补助及来客招待。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杨百召报销的票据中有餐费和油票,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处理医患纠纷、午餐等费用。

一名在内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了十几年的证人证言称,杨百召分管案件中队工作,平时出去办案时的花销就是“谁花销谁报销”,都是民警个人先垫付,然后到月底或者年底时通过治安大队内勤到局财务部门报销,杨百召也垫过钱,但是按正常程序,这些钱都会通过大队内勤往财务报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杨百召共贪污56894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赃款56894元依法追缴。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杨百召已退出全部赃款。

8本工作日志“改写”刑期

杨百召不服判决,上诉,称协调来的款项自己没有贪污。

南阳市中院二审查明,在杨百召所申请的经费中,有两笔钱是通过开收据将钱领走的,然后据为己有,这两笔共计1.5万元应当认定为贪污。其余三笔共计4.5万元,一审查明已扣减3106元,杨百召在领钱时,提供的是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以及油票。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杨百召的8本工作日志显示,杨百召多次带队下乡办案。其间产生的误餐补助及临时加油费用,杨百召到相关单位持票报销,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相应费用真实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该三笔费用共计45000元,因相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百召贪污。

7月28日,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杨百召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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