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手段仍“执行不能” 债权人真诚理解

来源: 2018年11月30日

    尹女士与丁某因借款纠纷成讼,后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偿还尹女士借款本息10万元。尹女士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向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随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对丁某名下财产进行“四查”,仅查到银行存款2780元,汽车一辆。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丁某作出罚款1000元。丁某名下虽有车辆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查封车辆的法律手续。从立案到结案的5个月内,只要尹女士提供丁某的财产线索,法官都不遗余力地落实查找,但结果不尽如人意。当法院将丁某无房产、无股票、无证券、无经营生意的状况向尹女士如实告知后,尹女士对法院的负责态度和目前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认可并理解。近日,尹女士拿到执行款2780元,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对该案无法执行的困难表示:待丁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         (秦莹 梁家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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