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补胎VS谭双有:虚假宣传VS诋毁商誉,一审判互相“道歉”

来源: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年07月03日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7月1日,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获悉,谭双有与小李补胎的诉讼争端有了初步结果。互为原被告的两起诉讼同一天作出判决,郑州中院一审认定:谭双有的行为是商业诋毁,小李补胎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均应发布声明消除给对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予以赔偿。
据了解,6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诉讼作出了民事判决,并送达原被告。双方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谭双有的批评言辞超出正当商业评论范畴,被认定诋毁】
原告小李补胎与被告谭双有商业诋毁纠纷案,于1月3日立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从事汽车维修服务和补胎行业,属于竞争关系。被告谭双有从2018年9月持续通过新浪微博、博客、百度、美团平台发布了大量有关小李补胎的言论,其中充斥着“小李补胎坑人20年”“小李补胎骗子团队”“小李补胎是轮胎修补界的巨大耻辱”“小李补胎骗子团队既做婊子,又立牌坊,一点X脸都不要了”“死不悔改,难道要把小李补胎骗子的旗帜扛到坟墓中去吗?”等大量侮辱甚至辱骂的言论。
就谭双有举报小李补胎有关问题,2019年12月,郑州市机动车维修业服务中心曾向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调查报告,证明谭双有所举报的小李补胎滥用补胎材料助推公共交通隐患问题不存在。报告载明,小李补胎客户的反馈意见总体较好,没有接到因补胎质量问题提出的质疑和抱怨;其轮胎修补中蘑菇钉占比不足10%,轮胎修补所用材料都经车主同意,价格在各店内都有公示;未发现其轮胎修复选材有违背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暂没发现补胎后发生车辆爆胎、补丁开胶等问题造成车毁人亡事故事者交通事故的报道。在此之后,谭双有仍然通过新浪微博等多个网络平台持续发布相关言论。
根据这些事实和证据情况,法院评价认为,被告谭双有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发表相关评论时应负有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且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已超出正常的表述范围,已超出正当、合理的商业评论评价范畴,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善意的批评或者监督,而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这势必会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势必会损害竞争对手小李补胎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于是,郑州中院作出判决:一、被告谭双有立即停止编造、传播原告小李补胎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二、被告谭双有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百度贴吧、凯迪社区、百度简书、百度百家、美团发布声明,以消除对原告小李补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三、被告谭双有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李补胎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四、驳回原告小李补胎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李补胎多项宣传内容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应停止使用】
原告谭双有公司与被告小李补胎、鑫德洋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于4月29日立案。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补胎在其官网上宣传过程中使用“最具潜力的汽车服务连锁品牌”“最安全的扒胎手法”“最大的案例保障”“最高效的轮胎救援服务”“最佳商业模式第一名”“最具投资前三名”“首创企业商学院”“国际级品质保障”等,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而小李补胎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这些最高级的表述内容予以证实,因此,这些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存在夸大自身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以此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嫌疑,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补胎创始人、监事李保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小李补胎门店和其他店的区别进行如下描述:“其他人补轮胎都是从外面把钉子拔了塞个胶条”,“我们补胎必须把轮胎扒开,从里面补”,“处面补的将来一定会漏气,并且还不安全”等,缺乏事实依据。李保堆通过这样片面的优劣对比,以贬损他人的方式来强化小李补胎的服务优势,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补胎宣传自己拥有“450名技师团队”,在法院认可是450名员工。法院认为,员工与技师显然有区别,小李补胎将员工均表述为技师,意在使相关客户认为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继而为自己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小李补胎宣传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属于客观展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但是,其获得的中国著名品牌和河南省著名商标均已过三年有效期,且根据我国民政部的公示,中国著名品牌的两家颁证单位均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又依据河南省工商局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9月20日起停止将“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业商业活动,小李补胎现仍宣传“中国著名品牌”及违规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明显不当,其应当停止在商业宣传中使用。
于是,郑州中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小李补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小李补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就涉案虚假宣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被告小李补胎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双有公司合理费用14400元;四、驳回原告谭双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什么小李补胎存在虚假宣传,揭批者却被认定诋毁商誉】
用一句不严谨的话来总结,小李补胎被认定虚假宣传,谭双有被认定诋毁商誉,双方被判互相“道歉”并赔偿。
不过,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谭双有公司索赔3万被支持不到1.5万元,小李补胎索赔30万元被法院支持16万元。
法院在确定小李补胎赔偿谭双有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时,认定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其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没有考量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确定谭双有的赔偿额时综合考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或因为难以量化,没有具体计算过程。
法院认为,谭双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经小李补胎修补的轮胎存在安全隐患。从修补到开胶,中间存在多个环节和疑问,如这些轮胎何时修补、修补后发生了什么、开胶的原因是什么,仅凭其提交的轮胎补片有开胶现象,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其也未举例证明所说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谭双有公司主张某些应进行报废处理的轮胎被小李补胎修补存在安全隐患,依据的是轮胎厂家的规定,法院以“该主张依据不足”,没有采信。
法院对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进行了充分说理。它认为,商业诋毁中的虚假事实和误导性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事实,又可以是经过歪曲的事实,诸如对原本事实夸大或者缩小,将不确定未定论的事实说成确定的成定论的事实,等等。也就是说,其核心不是指事实本身一定虚假不实,而是指表述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不一致,给人造成了虚假认识。
根据法院判决可知,虽然小李补胎被认定存在多项内容的虚假宣传,但是揭批其的谭双有批评其修补的轮胎存在安全隐患,未能拿出令法院足以采信的证据,相关批评又进行大量否定性评价,使用大量侮辱性、贬低性语言,超出正当合理的商业评价范畴,诋毁了对方商誉。所以,两者并不矛盾。
目前,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还未得知双方是否确定上诉。 
(注:本文中,河南小李补胎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为“小李补胎”,河南鑫德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为“鑫德洋公司”,河南谭双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为“谭双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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