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资产178.52亿元,郑州法院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 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

来源: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1年11月30日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文图

从负债累累到年产值超5000万元,作为国内唯一一家“三证齐全”的乙蒜素原药生产企业,大地公司在郑州两级法院的监督与支持下,合并重整之路走得愈发顺畅。11月30日上午,手拿18份专利证书,该公司技术负责人站在环保设施新升级改造的厂房内,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助46家企业重生,盘活资产178.52亿元

从招募重整投资人到督促投资人落实经营方案,从主动组织变更企业登记信息到协调环境监督工作,郑州两级法院用了20个月的时间,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大地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这只是郑州两级法院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优势,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典型案例之一。

据郑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高志强介绍,近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多措并举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全市法院先后以破产重整方式结案46件,帮助46家企业脱困重生,盘活资产178.52亿元、化解债务626.56亿元、稳定就业10320人,为郑州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优化营商环境,三大举措确保重整计划有效实施

为受理破产重整案件,郑州两级法院将破产审判置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开展。

为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郑州两级法院探索出庭外重组、预重整和破产重整的衔接路径。制定《关于庭内重整与庭外重组衔接制度操作指引》《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等文件,创新预重整模式,对仍有持续经营价值和可能的企业,积极适用重整方式进行救治。其中郑州中院审结的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就是在审查受理期间采用预重整方式,预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后正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通过预重整程序有效识别了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性,避免了重整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规范重整程序的基础上,郑州中院创新措施解决不同行业企业存在的个性困难问题。制定《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工作指引》对重整申请的审查、重整计划的表决、审查、执行、监督等工作进行规范,确保破产重整案件按照法定程序高效、公正推进。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又创新举措,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比如在郑州中院审结的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指导管理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实务处理方法的情况下,创设预留共益债,成功破解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障碍,保障了实际施工人利益,降低未来在建工程因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在建工程平稳运转。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郑州中院充分发挥服务和监督职能,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功能,积极协调对接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税务管理、工程检验等相关部门,解决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的登记变更、信用修复、税收优惠、工程验收、财产解封等事宜,确保债务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要求管理人每月向法院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对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和额度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进行实时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实现,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近年来,郑州两级法院在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但与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与先进地区相比,还需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下一步,郑州两级法院将紧紧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万人助万企”活动,为郑州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有问有答】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包括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三种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经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

破产重整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对其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清算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又没有和解、重整可能的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和解而言,不是简单的通过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的额度、期限进行调整,而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重新配置资本、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提高债务人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务人高质量发展。

破产重整程序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不是简单的处置资产,而是通过对债务人经营业务进行重组,充分发挥资产效益,提升盈利能力,进而提高债权清偿率,并有效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对债权人、员工以及当地经济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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