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这起减刑案属国内首例监狱干警出庭为罪犯“美言”

来源: 2015年07月29日

豫南监狱干警(中)出庭证明王某积极参与改造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问题是如何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昨天,我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用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形式对悔改表现进行了证据探索。

□东方今报记者雷刚通讯员刘耀强/文图

16份证据

为罪犯减刑“说好话”

昨天上午9:30,罪犯王某减刑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介绍,王某因家庭矛盾,失手将亲兄弟王某某伤害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根据王某服刑以来的表现,豫南监狱按照规定程序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庭审中,为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豫南监狱向法庭出示了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三课教育成绩单、评审鉴定表等16份证据。法律监督机关、罪犯王某等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王某所在监区干警、犯人以及家乡领导也分别出庭,证实王某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法庭调查情况,法庭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最终依法裁定减去罪犯王某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悔改表现进行证明探索

在国内尚属首次

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减刑的一个法定条件,但如何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却是一个难题。

“此次庭审,我们就是要探索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制度,通过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让庭审各方对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看罪犯的服刑改造表现能否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标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侯志安说。

据悉,近年来,驻马店中院坚持探索开庭审理、陪审员陪审等方式对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率近七成,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近九成。无一起案件因适用法律或把关不严被改判。

此次庭审和裁判文书对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证明探索,在全国尚属首次。


打开东方今报微信报阅读每天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