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未授权播放《王华买爹》戏曲被诉,法院二审认定不构成侵权

来源: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年08月11日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如果你创作的视频被张三上传到优酷、腾讯或今日头条上,这些平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履行“通知 移除” 之后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平台能否被“避风港”原则庇护,既要靠证据说话,又因为网络侵权的复杂多样而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河南省高院民三庭审判长赵筝法官主审的苗富华与优酷侵害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能成为河南唯一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案件,就是因为顺利解决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严峻考验。

案情——

苗富华诉优酷播放《王华买爹》侵权,一二审结果反转

苗富华投资出版过多部豫剧音像制品,是《狸猫换太子》《杨门女将》《三娘教子》《王华买爹》等多部传统经典戏曲的著作权权利人。他诉160家音像制品店侵权,进入过2012年河南省高院工作报告;起诉他人侵权案件,入选过2014年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03年,苗富华和平顶山市豫剧团签订《录制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录制《王华买爹》等7个剧目共计11部大戏,著作权归苗富华单独所有。2008年,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具了一份《版权证明》,确认《王华买爹》由苗富华投资录制并享有维权事宜。

2018年9月13日,苗富华发现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的优酷网上供用户点播的《王华买爹》1-9集戏曲节目涉嫌侵权,在夏邑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向优酷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版权证明》,要求优酷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2018年10月4日,苗富华登陆优酷网首页搜索栏中输入豫剧《王华买爹》并点击搜索,仍然可以搜索到《王华买爹》视频链接结果,并可以正常播放。播放内容和录像制品《王华买爹》的内容一致。

于是,2018年11月,苗富华以优酷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院,请求判令优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优酷公司向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河南省高院二审驳回。理由是:苗富华的住所地在商丘,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019年5月,商丘市中院因优酷公司在一审中已删除侵权作品,判决优酷公司赔偿原告苗富华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5000元。

优酷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2019年9月,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优酷公司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苗富华的诉讼请求。

审判——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优酷不构成侵权的逻辑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苗富华对录像制品《王华买爹》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苗富华向优酷公司发出的告知函,符合通知的法定条件,但优酷公司在收到告知函后未及时删除和屏蔽链接。

二审期间,河南省高院查明,优酷网上的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个人自行上传,优酷网对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同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确认苗富华享有《王华买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后比一审更为深入系统地分析了优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其将侵权分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又将间接侵权分为“应知”的过错和“明知”的过错,逐条论证,条理分明,逻辑严谨:

优酷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未经许可实施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属于为服务对象通过网络提供作品给予技术支持和帮助的网络服务行为,不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个人自行上传,优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因此优酷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直接侵权。

优酷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否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应具备下列要件:1.网络用户利用该服务实施了未经许可提供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2.该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且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本案中第一个要件已经具备,优酷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优酷公司是否具有应知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第九条规定,其核心在于确定其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此,应在坚守诚信善意之人注意义务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特点,在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不能失之过严,也不能操之过宽,所以,认定应知的前提是侵权事实明显。

本案中,“王华买爹”是传统戏剧剧目,有关“王华买爹”的视频有不同版本,仅通过名称难以确定是否侵犯涉案作品;再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视频数量、侵权视频的浏览量、优酷公司所应当具有的管理能力,二审法院认为优酷公司不具有“应知”的过错。

优酷公司是否具有“明知”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此类案件中,“明知”通常理解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确切知道网络用户传播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切知道侵权内容,通常是收到了权利人的“通知”。该“通知”应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或者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侵权内容。

本案中,苗富华虽然向优酷公司发送了告知函,但告知函并未列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苗富华也未举证证明优酷公司网站上“王华买爹”的视频较少,仅通过名称即可确定侵犯涉案作品。因此,该告知函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不足以使优酷公司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优酷公司不具有“明知”的过错。

综上,涉案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个人自行上传,优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优酷公司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优酷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苗富华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分析——

如何防止“避风港”原则滥用,著作权人如何有效维权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大大减少了ISP(网络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对互联网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7月1日,我国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了“避风港”原则,成为网络运营商的“尚方宝剑”。

这些年来,“避风港”规则被滥用也让人诟病,特别是对知识付费盈利模式带来很大冲击。某些网站据它作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个别法院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只要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就直接按照“避风港”原则来免除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阐述了典型意义:数字作品仅需极低成本即可完整复制,因此遏制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尤为重要。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及帮助侵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隐蔽、疑难、复杂、多样的新型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理论界对侵权判定应当适用的标准争论不休,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与认定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难题。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与阐释,本案对于引导著作权人合法维权起到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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