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双眼 看清保险非法集资真面目

来源: 今报网 2017年05月24日

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快速,人们除了给自己买份保障之外,更多的人看中了保险投资理财的功能,但是,由于一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利欲熏心、法制意识淡薄,保险行业里非法集资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保险市场环境,5月17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列举了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类型特征以及防范方法,提醒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者防范风险,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令人瞠目

2015年,有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李某为某寿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利用身边熟人的信任,以月息3%、年息36%的高额回报和到期返还本金为诱饵,虚构险种、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假保单,与投资人签订保险合同。李某收到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承诺的3%的月利息,一部分用于自己开销。一开始由于李某能按期支付利息,找他投资的人越来越多,但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李某已无力支付本息。几年下来,李某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投资人的投资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最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判处罚金10万元。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四个类型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专家提醒,在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时,重点是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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