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坐堂 开庭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 2018年10月26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张学军 通讯员 悦少燕 

    张连禄/文图

    10月18日,由鹤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予以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网络直播了庭审过程。

    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庭审前,刘明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与合议庭成员多次沟通交流。

    2017年7月,深圳某公司与郑州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郑州某公司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向深圳某公司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深圳某公司在人工、设备及材料进场后三日向其支付10%的工程价款,重大消防设备开始安装三日内向其支付20%的工程价款。

    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郑州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价的10%,郑州某公司未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但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了施工。2018年郑州某公司在完成重大消防设备进场并开始安装的义务后,深圳某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的20%,但深圳某公司迟迟未支付。郑州某公司将深圳某公司诉至法院,深圳某公司以郑州某公司未支付违约保证金为由反诉申请解除合同。

    庭审中,刘明凭借丰富精湛的审判经验和娴熟的审判技巧,总结出争议焦点,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适时询问,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环节有序展开。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结束后,刘明针对该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在合作中产生矛盾时应相互理解支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打开东方今报微信报阅读每天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