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提高民事诉讼效率 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路径探析

来源: 2018年10月26日

    ?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审法院受案数量大幅上升,各地法院在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不断创新,其中,部分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在提高诉讼质效上取得了良好效果。新乡县法院基于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初衷,在学习外地法院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也开始探索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工作。

    基层法院

    诉前鉴定运行现状

    以新乡县法院为例,诉前鉴定工作启动于2017年7月,截至目前已受理案件49起。由于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其中由于诉前鉴定促成调解,达成协议的有7件,转入诉讼程序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采信的有21件。

    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是立案引导。当事人持诉状起诉立案,负责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就诉状起诉内容进行大概审查或询问当事人,发现有鉴定需求的,引导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或修改司法鉴定申请为“诉前鉴定申请”。当事人同意后,分配案件为类似于“2018新技诉前*号”的案号。待主要事项填写完整并登记后,将案件材料和“诉前鉴定移转表”一并移送办案庭室,这个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质证、移转鉴定。按照正常的分案标准,相关办案庭室在受理该诉前鉴定案件后,会按照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书申请的内容,将相关案件材料和诉前鉴定倡议书、鉴定申请等资料一并邮寄给所有被申请人。待所有被申请人都通知到后,即按鉴定程序将案件移交给技术室进行委托鉴定,否则通知不到所有当事人,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则终结诉前鉴定。在这一环节,审判业务庭室审查后,还要通知当事人到庭对委托鉴定移交的检材进行质证,对能否鉴定、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对到庭当事人进行释明,以便于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技术部门委托。技术室收到业务庭移交的案件后,对申请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通知庭室和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如果案件退回,则向申请人说明退回的理由和依据。

    目前诉前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是范围较窄,一般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部分健康权纠纷(提供劳务受伤)。诉前鉴定的原则把控在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上。对于双方争议较大,某些案件事实必须经过开庭才能查清的案件则不适用诉前鉴定。

    二是诉前鉴定申请书漏列当事人情况比较突出。对于没有律师指导或专业人员指导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书会漏列被申请人,即潜在的诉讼案件被告,很容易导致诉前鉴定结论因缺乏部分当事人的参与,而遭到质疑,导致能否作为证据适用的尴尬境地。

    三是送达过程复杂。需要一一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并进行诉讼风险笔录告知和权利义务释明,如果送达存在瑕疵或送达不到,则必须终结诉前鉴定程序。

    四是移送鉴定材料审查困难。许多当事人进行人身损害的诉前鉴定,没有向法庭提交全面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结论失真,或鉴定结论因与侵权行为缺乏关联性而无法适用。

    下一步工作建议

    对于诉前司法鉴定,最高院以及省高院目前尚无统一的适用规范指南或指导意见,在实践中,上级法院持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态度,有的基层法院试行,有的基层法院则不启用;启用的法院中,程序操作和期限规定也各行其是,操作各异。建议最高院或省院能就诉前鉴定工作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以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因尺度不统一或与将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冲突而导致的适用法律错误。

    (本文作者为新乡县法院院长侯贵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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