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摔伤 自认倒霉还是坚持索赔

来源: 2015年04月08日

当我们遇到洗澡时摔伤这样的事情,最多骂一句倒霉,很少有人因此与澡堂较真。但不久前,平顶山市鲁山县一位普通的七旬老太就打了这么一场官司,而且还胜诉了。这看似平常的案子,却让不少人眼前一亮:原来,在公共场合摔伤也能索赔!□东方今报记者 田园

事件:老太洗澡摔伤澡堂赔4000元

2014年12月底,家住河南省鲁山县城关镇的马老太在离家不远的澡堂洗澡时,因澡堂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出院后,马老太找到澡堂老板郑某,要求其赔偿医药费。

然而老板郑某称,自己已经对澡堂地面进行了防滑处理,并设有警示牌,所以马老太摔伤与澡堂方面无关。

几经交涉未果,马老太遂一纸诉状将澡堂老板告到法院。

2015年3月24日,经鲁山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郑某一次性支付马老太补偿款4000元。

对此,法官提醒宾馆、澡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一定要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不能以为“挂几块警示牌子”就万事大吉了。

市民:澡堂摔伤多数吃哑巴亏

那么对于类似的事情,比如上公厕地滑不慎摔倒;宾馆、澡堂等公共场所地滑不慎摔倒等,市民会怎么办?4月1日,记者随机对不同年龄段的平顶山市民进行了采访。

“年纪大了,脚下本来就容易滑,站不稳。我去年冬天也是洗澡的时候,因为地湿不小心摔了一下。澡堂里专门搓背的那个人挺好的,赶紧把我扶起来了。我看看就刺破点儿皮,还能走路,就穿上衣服走了,没想过要赔偿。”家住诚朴路建设路交叉口附近的张奶奶今年64岁了,她认为,摔跤主要是自己不小心,澡堂能提供帮扶等措施,已经算是服务态度不错了。

“咱都是文明人,在公共场所不小心摔倒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碰青一块,刺破皮,流点儿血都很正常,只要不重,笑一笑就算过去了。人家做生意也不容易,不能倚老卖老讹人家。”42岁的邵先生认为,如果是人摔骨折了,伤得比较重,估计公共场所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了,毕竟是在他的地盘出的事儿。

那么,该赔偿多少呢?邵先生觉得“不管多少,能给就不错了”。

“现在很多公共场所都会在地面湿滑的地方贴上‘小心路滑’等警示语,一旦发生摔倒事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以‘我已经粘贴了警示语’为由推脱责任了。由于警示语粘贴得是否醒目、摔倒是否真是地面湿滑造成的等问题都很难界定,这种事一旦纠缠起来就没完没了。”邵先生说,“像我们平常工作也很忙,不可能天天去找他们理论,也不太会较真打官司,没那精力也耗不起。所以到最后多是不了了之,自认倒霉。”

澡堂经营者:最怕出意外

而作为澡堂的经营者,不少人认为“已经尽可能地做到了安全提醒,但还是怕有人滑倒”。

“开澡堂最注意的就是安全。我们这儿有明文规定,平常如果遇到老人或者残疾人单独来洗澡,都是禁止入内的。毕竟,我们不了解顾客的身体状况,万一出现问题怎么办?当然,在规劝无效后,我们肯定不能硬拦,可一旦出事了,主要责任就应该顾客本人了。”平顶山市区东安路一澡堂老板说,“前两天就有一位老先生,自己有高血压又坚持不让家人陪同洗澡。前几次都好好的,但上次洗澡的时候摔倒了。好在对方家人没有怪我们,但毕竟顾客是在我们店内出现的意外,我们就主动承担了一小部分责任,以赢得一个好的口碑。”

采访中,另外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澡堂老板认为:“该做的我们都做了,澡堂里有警示标语等,出事了就不能再让澡堂担责任。我们不可能看见老人来洗澡就派个专人一路跟着吧!老人的子女也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如果把所有在澡堂里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责任都归在我们身上,谁还敢开澡堂、宾馆?”

律师:是否赔偿视情况而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李瑞丽律师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赔偿。

李瑞丽认为,判断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安全”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人身安全,二是财产安全。比如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小心路滑”的标语,但是贴在不显眼的位置上也是不行的,这只起到了提示作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还要具体地看每个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以及场所内的具体区域。如果是在澡堂的洗浴区,地面肯定是有很多水的。而澡堂工作人员又在显眼位置粘贴了“小心路滑”的标语,这种情况下,一旦在此区域发生摔倒等事故,就不是澡堂的责任。如果是在休息区,地面湿滑、地不平等原因造成人员摔倒,即使有宣传标语,那澡堂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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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

摔倒案件众多

其实,鲁山老太洗澡摔伤获赔案并不是个例。

2004年9月初,白某在郑州市汝河路一酒店举行婚礼,其间,他到卫生间,由于无人清扫,地面上全是水和呕吐物,致使其滑倒骨折。法院判酒店方面承担白某合理经济损失的70%,即3万多元。

2006年5月18日中午,信阳固始县泉河乡吴小庙村农民洪某到一家酒楼就餐,从二楼餐厅下楼时突然滑倒摔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洪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法院查明该酒店楼梯设计不合规范,致洪某摔伤死亡,判酒店老板赔偿洪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7万元中的40%。

2013年10月,《齐鲁晚报》也曾报道:71岁的赵先生独自去浴池洗澡,因头晕、胸闷不慎摔倒,导致左腿股骨骨折,花去1.4万余元。浴池老板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后经调解,浴池方面赔付老人7200元,老人自家承担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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