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签了借款合同 钱被担保人拿走 这150万究竟该由谁来还?

来源: 2017年01月16日

▶几天前,河南省长垣县某派出所22岁的辅警李建向东方今报记者倾诉:“我迷迷糊糊地签下一份150万元的借款合同,压根没见着一分钱,却被法院判决偿还这笔巨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路治欧

【起因】22岁辅警在150万元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这事儿还要从去年5月27日说起。据李建介绍,当天,他的姑姑李丽(化名)给他打电话称要买房,但因为某种原因,想以李建的名义买。李建没多想就和李丽一起来到一家公司,在一份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被李丽要走了身份证。

“当时合同的内容被姑姑遮盖,我也没多想。直到被人追债,我才知道自己竟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李建后悔不已。

记者看到,他签的这份借款合同约定:李建向王延兴(化名)借款150万元,期限为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利率为月息3%,担保人为李丽。不过,出借人王延兴并没有把这笔钱给李建,而是转给了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李建的姑姑李丽。

去年7月25日,王延兴因向李建催还借款无果,向长垣县法院递交起诉状,将“因经营酒水生意借款”的李建和担保人李丽告上了法庭。

【交锋】借款人没有拿到钱钱汇给了担保人

去年8月18日,长垣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民间借贷纠纷。当时,原告王延兴没有出庭,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丽既没出庭,也没提交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状。

审理中,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延兴要求李建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由李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除了借款合同,王延兴还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李丽书写的事情经过、3名证人的出庭证言等,证明李建让其将借款150万元汇入李丽的银行账户,王延兴也照办了。

李建出具了李丽书写的情况说明,同时答辩称,自己在派出所工作,并没有经营酒水生意,更不需要借钱;借款合同并未生效,自己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是王延兴没有向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自己也没委托其他人代为收款。

法庭上,王延兴和李建都拿了一份李丽的书面陈述,但内容相互矛盾。原来,李丽去年8月2日给李建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李建没有委托我收款,这笔钱被用到其他地方,没给李建”。8月16日,李丽又给王延兴写了一份事情经过,大意是:是李建让王延兴把钱打到了我的账户上,我之前给李建写情况说明,是被逼迫的,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判决】李建应归还借款与担保人纠纷请自处

最终,长垣县法院认可了李丽向王延兴出具的那份书面陈述。理由是:这份内容出具的时间晚于向李建出具的时间;法院在庭审后询问李丽,李丽所说与这份内容一致。

长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延兴申请出庭的3名证人和李丽都证明,是李建让王延兴将150万元借款汇入李丽的银行账户,所以在王延兴汇款后,应当认定王延兴与李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李建自称在签名时不知道借款协议内容,法院不予支持;“王延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李丽是否将该款交付李建系李建和李丽之间的纠纷,均不能否认李建和王延兴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亦不能对抗王延兴向李建主张偿还借款”。

最后,长垣县法院判决如下:李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延兴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5.9万元,李丽对李建应当还给王延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李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建追偿;案件受理费18831元,由李建、李丽承担。

【探讨】公正的判决不应该超出常理

李建没有拿到150万元,法院却判决其归还这笔钱。看起来不合常理,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这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法官裁决案件。”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少春说。也就是说,法官可偏左可偏右,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不过,法院争议焦点的设置不太合理,应当审核原告与李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同关系、合同是否自始无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李丽拿走了150万元,又做出对李建不利的陈述,法院应调查其陈述的真实性。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不管李建有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签了字就得负责。当然,事情搞清楚了,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导师田土城教授说。 田土城教授是河南省私法领域的权威,有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河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河南省政法委和河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诸多身份。

田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个判决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根据法院判决书、出借人上诉状、借款合同等,在没有看到李丽出具的两份内容和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他有一些不太确定的判断:

一是程序上的。通常情况下,借款一方或担保一方缺席庭审,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案件太特殊了,担保人李丽可能就是实际债务人,却没有参与诉讼。她的缺席会使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查不清楚。如果担保人承认收到钱而且把钱都用了,法院直接判她还人家不就行了?她把钱都用了,却让借款人还,就是不讲理了。另外,法院审理这样的案子时,出借人通常是必须出庭的,这是有规定的。因为划款依据不是根据借款合同划的。

二是实体上的。借款合同是个书面合同,任何合同的变更都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借款人随意说一声,出借人就把钱给了别人,不是一个正常人做的事。到时候借款人不承认怎么办?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书面要求发款,才合常理。你说借款人让把钱给担保人,你得拿出证据,光有证人不行。进一步说,要是拿到钱的人,说你给我的钱是还以前欠我的钱,出借人可能就吃亏了。”

田土城教授认为,法院有责任查清事实,“法院判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事情弄清楚了,就会做出一个合理的判决。公正的判决不应该超出常理,一般都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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