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无故“自燃” 消费者维权诉讼获赔

来源: 2017年03月24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张学军通讯员甄瑛歌

日前,鹤壁肖某某购买2年的轿车在停车场上“无故”自燃,其历时一年维权,最终,当地法院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肖某某支付车款7万余元,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2016年1月,其车辆在该市某家属院停放时发生自燃引发火灾。肖某某向生产厂家、销售公司主张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肖某某所购轿车发生事故时,该车尚在整车质量保修期内,依照消防大队认定的火灾事故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雷击等原因,不排除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该车生产厂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故车辆自燃存在其他外来因素,辩称该事故车辆不存在缺陷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决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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