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以车抵债 上牌照时发现猫腻

来源: 2015年08月20日

▶李子任(化名)欠朋友王东(化名)61万元货款,决定用一辆价值55万元的“新车”来抵债。王东答应了,并且双方还正式签订了抵债协议。后来,王东发现这车曾出过大事故,实际价值只有21万元,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

▶王东是怎么发现新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8月1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鲁维佳朋飞

事件:欠债61万元,用价值55万元车子抵债

王东在郑州经营钢材生意,客户李子任经常到他的店铺进货,两人逐渐成了朋友。之后,李子任经常赊账。2014年12月,进行年终结算时,王东惊讶地发现,李子任已拖欠了71万多元货款,这对王东而言不是个小数目。

但李子任只归还了10万元,就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绝继续支付其余货款,并出具欠条一张。

多次讨要未果后,王东将李子任起诉到法院。李子任收到起诉状后,主动联系王东,要求用妻子名下的轿车抵债。“车是一辆奥迪Q5,手续办下来55万多元,才跑了5000多公里,没有事故,基本上和新买的车一样”。

这让还没买车的王东心动了,并且他看到车的外观很新,里程表显示是5000多公里,就答应了李子任以车抵债的要求。

2015年1月,两人达成偿还协议:李子任以妻子名下的轿车抵债,收回欠条;王东从法院撤诉。

发展:上牌照时发现猫腻,新车价值21万元

孰料,就在王东去车管所准备过户时,工作人员的说法让他大吃一惊。

“工作人员说这辆车出过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和变速箱均已换过,且车辆识别号存在焊补痕迹,所以车管所不予过户。”王东说。

王东再次找到李子任,但对方以车辆已交付,责任自负为由拒绝撤销协议。

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王东再次将李子任告到惠济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以车抵债的协议,李子任支付欠款及利息。

“签协议时,李子任的描述是虚假的,导致我对车辆的价值有重大误判。”法庭上,王东拿出一份涉案车辆的司法鉴定书,鉴定书上写明: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21万元,时间是2015年3月24日。

“王东是成年人,交车之前有足够的时间检查车辆有无质量问题,他接车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认可车辆价值,交车后我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子任表示,协议是他和王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结果:21万元车不能抵61万元债务,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东与李子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李子任与王东达成协议,用车抵债。但涉案车辆价值经鉴定为21万元,用价值21万元的车辆来抵61万元债务,显失公平。

因此,王东主张的撤销双方的抵债协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协议撤销后,原债务未清偿部分仍应由原债务人清偿。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抵债协议,李子任偿还欠款61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要注意核对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原始发货票、机动车行驶证、养路费证明、年检证明及保险单相关信息,并注意观察车辆有无发生剐蹭或者碰撞事故的“硬伤”,同时保存转账凭证、购车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

提醒: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

本案主审法官刘朋飞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刘朋飞说,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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