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登记再迎“三重利好” 名称可自主申报 无需“预先核准”

来源: 东方今报 2018年10月10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袁海青

    河南省工商局日前印发《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10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下放企业冠省名称核准权范围。

    企业名称

    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方案》明确指出,本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

    河南省工商局注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处于试行阶段,如果企业名称无法通过自主申报系统,企业还可以选择到工商窗口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类企业名称不能通过自主申报方式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其他需要由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冠省名称

    今后“谁登记、谁核准”

    据了解,以前河南省辖区内企业冠省名称(即河南XX公司等),需经登记属地工商机关初审后,到具备冠省名称核准权限的工商部门进行核准办理,再到所属工商机关办理名称登记。

    根据《方案》,从本月起,河南省工商局委托除本局外的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冠省名称企业的名称核准,在全省范围内“谁登记、谁核准”。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全省还将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

    根据《方案》,在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商部门则通过企业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性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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