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法院强力攻坚执行难 结案3479件 执回2.7亿多

来源: 2018年10月17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乔瑞锋 

    自最高院部署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鄢陵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基本”工作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举措、规范执行行为、凝聚执行合力,执行工作有了长足进步。2016年至今年9月份,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762件,结案3479件,执行到位金额为2.725598亿元。10月15日下午,鄢陵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通报了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据介绍,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此提醒大家:当事人应在案件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对方当事人已知的财产进行保全,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大大降低可能存在风险;同时当事人要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后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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