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蔡宁:有期徒刑上限15年偏低 建议提高至20年

来源: 猛犸新闻客户端 2017年03月14日

大象融媒飞象队·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文 邱琦 沈翔/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这就导致量刑失衡。今年的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联合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调整至20年,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易导致罚不当罪
在日前举行的一次小组会上,当蔡宁在发言中提出这一建议时,立即引起了不少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蔡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修正案修改,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但其中有些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整。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从司法情况看,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应考虑对“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蔡宁说,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对其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较为适宜,但由于缺乏这样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
同时,蔡宁表示,“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总体看来,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特别是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处罚力度没有在刑期上得到充分体现,量刑轻重比例明显不够均衡,会造成贪贿犯罪从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
建议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
“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蔡宁说,在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二十年以上。如法国、西班牙规定有期徒刑上限为三十年;波兰规定的最高有期监禁为二十五年;瑞士刑法规定,重惩役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等。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状况,也增强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
在蔡宁看来,目前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导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同时,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还容易造成量刑失衡。他举例说,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因此,蔡宁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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