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首付购房无力付余款 29万被开发商白用一年,还差点承担违约金

来源: 2015年10月20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鲁维佳 李森
东方今报郑州讯 对很多购房者来说,因为经济能力有限,开发商“低首付”、“零首付”的宣传极具诱惑力,但存在的风险也相当大。这不,郑州市民李先生就因为没有按期支付购房余款,不仅解除了购房合同,还被开发商要求支付2万元违约金。
10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调解了这起合同纠纷。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5月,李先生看上了单位旁边一座在建楼盘,该楼盘四周交通方便,升值潜力比较大,楼盘广告语“首付10万,好房子轻松拿到手”也很让人动心 。
“首付十万,是自己先缴纳一部分房屋首付,首付款的剩余部分由开发商提供无息借款,但需要在一年内还清,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李先生通过咨询了解到“首付10万”的真正含义,但觉得房子会升值,早买早划算,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买一套三居室。
2014年6月13日,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总房款96万余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李先生按照购房政策交纳首付款,余款由李先生向银行以商业贷款的方式向支付。
由于是婚内二套房,按照政策,首付款为总房价的60%,李先生支付了29万元款项后,余款28万余元由开发商垫付。双方约定,李先生在一年内支付开发商垫付的28万余元,否则将支付违约金。。
后因经济条件有限,一年后,李先生并未按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余款。随后李先生的首付款也被退回,但就违约金等问题,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今年8月,开发商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赔偿违约金2万元。
10月20日,经法院调解,开发商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李先生承担诉讼费用,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对李先生来说,不仅房子没买成,29万元白白在开发商那里“存”了一年。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市民,通过“低首付”甚至“零首付”方式购房,虽然可以暂时实现购房目标,但合同中对于开发商垫付部分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及违约金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若购房者自身财力不济,很容易由此引发家庭负担,甚至影响正常生活。并且,“低首付”、“零首付”并不能改善购房者资金短缺的现状,还需要借助于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购房者也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


打开东方今报微信报阅读每天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