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09月08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田建波

通讯员石庆凯

焦作市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回收企业情况调查之后,日前,市环保局再次组织对辖区内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执法检查。

保护臭氧层,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我国政府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国际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庄严承诺,关乎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此次检查中,焦作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完成了上年度备案材料的提交。同时,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组织对辖区内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执法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则在汇总统计后,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另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相关法律规章要求,提高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的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资料报市危辐中心。

下一步,该局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年度备案及监督管理情况,坚决杜绝“一阵风”现象;对逾期未报或姑息迁就环境违法行为不作为的,将列入专项监督工作进行督办,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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