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公布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来源: 东方今报 2017年11月30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路治欧

11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案例储户诉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杨小广于2014年8月1日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一张。2016年10月18日,原告连续收到5条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江西省上饶市ATM机上取款16800元及产生手续费94元。随后,原告报警并用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该银行营业所办理存取业务。公安机关已登记立案,但尚未侦破。

裁判结果: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原告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16800元、手续费94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2日,王某(买方)与贺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支付佣金及保证金,后房价上涨,卖方要求买方一次性付清房款未果后,拒绝卖房。买方诉至法院后,卖方以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天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十年作为借口,称买方是在得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后不肯交付房款而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愿意在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之后将租金按月核算给买方;如买方能按现在市场价一次性付清房款,其可以与案外人协调解除《租赁合同》。

经查明,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并未将房屋于前一天出租十年的事实告知买方;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增值价值为12.3066万元。

裁判结果: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贺某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将房屋出租十年的事实告知王某,且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并收取十年租金,行为属于隐瞒合同重大情势,导致王某购买房屋进行居住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如期交易,系因贺某隐瞒事实、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贺某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房款等根本违约行为所致,鉴于房屋价格上涨情况,对王某要求贺某赔偿其房屋增值差价12.3066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打开东方今报微信报阅读每天报纸